有人說現在的社會無處不充斥著欺騙的氣息,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會有欺騙,甚至自己的心口不一也算的話,的確如此。而在法律上來評價欺騙行為的話,輕微的可能構成民事欺詐,嚴重的則可能構成刑事詐騙犯罪。但如何區分這兩者,在實踐中卻成了難題。
案例引入
時間回到1998年,四川省達州市渠縣,女子帥英是有慶鎮的一名會計,家有年過77歲的老母親,丈夫也十分愛她,家庭溫馨而幸福。渠縣的保險公司業務員宣傳得十分給力,尤其是當時風靡全國的“康寧險”。康寧險合同約定:凡70歲以下的,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保險人,被保險人身故后,保險公司將賠付基本保險額3倍的保險金。這個保險確實很誘人,投資多少,保險人死亡后,投保人就可以獲得2倍的收益,很多人都想給父母買。帥英雖然知道老母親已經77歲了,但是因為一些原因,其在鄉政府的集體戶口經過修改,顯示并沒有滿70周歲。于是,帥英找到業務員說明了情況,業務員說:沒事,按照戶口填寫就可以投保。于是她在1998年和2000年先后為母親投保“康寧險”,共計投放保險額9萬元。
母親的真實年齡,保險業務員是心知肚明的,因為在2001年,帥英的母親80過大壽時,其中一名保險業務員還前來賀壽吃酒。2003年,帥英的母親去世,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調查,為了規避調查,帥英再次修改母親入黨申請書上的年齡,據其自己說,這是她與業務員商量后修改的。按照康寧險合同約定,帥英將獲得27萬元的保險金,這是達州市最高的一筆人壽賠付金額。經過保險公司的市、縣領導決定,便召開一個現場會,希望起到示范效應吸引更多的人投保。不料,帥英獲得27萬元保險金的事情傳播開來后,舉報信也陸續飛到了四川省分公司。報案后,2003年7月24日,警察達到了帥英和丈夫剛剛裝修好的新家,以涉嫌保險詐騙罪將帥英抓了起來。帥英在看守里并沒有把業務員的誤導和欺騙說出來,而是一人獨攬了所有的責任,她覺得大家是朋友,業務員也是為她好。
案件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2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司法機關則認為,本案嫌疑人是符合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的,首先,其有占有保證金的目的;其次,其隱瞞了被保險人其故意母親的真實年齡;再者保險公司的財產受損;最后保險公司的受損與嫌疑人的欺騙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本案嫌疑人是完全符合這一詐騙犯罪構造的。再結合保險詐騙的特殊規定,認為嫌疑人故意隱瞞真相虛構母親真實年齡完全符合上述條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構成保險詐騙罪。辯護人則認為不構成保險詐騙犯罪。
觀點回溯
上述爭議似乎都有道理,那么應當如何認定該問題呢?
首先,嫌疑人有沒有欺騙行為的問題。此案例中,嫌疑人在投保之前還專門問了保險公司業務員,并如實將相關情況相告,這到底是內外勾結的騙保還是不具有非難可能性的行為呢,這就看業務員的此承諾行為是否代表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站的角度不同可能得出的結論是不同的,如果站在嫌疑人角度,其如實相告已經不能在對其施加其他義務了,不應當認定為欺詐行為。退一步講,其即便沒有告知,政府相關戶籍信息顯示也隱瞞后的年齡,如果在政府登記其他事物時老母親應當如何登記呢,我想大家心里都有數的。
其次,嫌疑人的占有目的是否非法。在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只要行為人符合其他條件,基本都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不盡然,本案中,嫌疑人自認為其沒有欺騙行為所以也就不存在占有的非法目的了。
再次,保險公司是否具有財產損失呢。或者說其理賠的到底是保險金還是因詐騙所遭受的損失呢。這就得從保險本身說起了,康寧險是人壽險,其的保險標的指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也就是人的生存狀況和健康狀況。此案中,保險標的是帥英母親的生或者死,并非她的年齡,因此帥英沒有虛構標的;保險法對帥英這種情況已經明確規定,保險法第54條的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真實年齡不符合約定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除外。保險公司如在兩年內不解除合同,合同受到法律保護。這也給保險公司設置了相應的救濟路徑,如能用民法解決的,就不宜用刑法規制,這也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本案中,保險公司現在看來確實受損了,如何才確保其合法權益呢,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追究涉案業務員的責任來彌補自己的部分損失。現在的詐騙案件日益頻發,尤其是電信網絡詐騙猖獗,除了運用法律治理之外,還應當約束、保障被害人不要輕易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