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承包人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一般是擔保竣工驗收前出現的質量問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一定的金額,在缺陷責任期內用以維修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后缺陷責任期內的質量問題。《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1.1.5.7條規定:“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法律屬性
1.質量保修金是一種擔保,擔保對象為質量缺陷維修義務。
2.質量保修金的設置并非法定義務,屬于約定義務。我國法律并未強制規定對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但約定預留質量保修金成了現行建筑業的通行做法。質量保修金作為保修義務的擔保,以質量保修義務為前提,質量保修義務并不因質量保修金的約定與否而設定或免除。
3.質量保修金具有特定的期限性。質量保修金對保修義務的擔保一般限于在工程質量缺陷期內,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質量保證金擔保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4.質量保修金來源于工程款,屬于工程款范疇。《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充分肯定了質量保修金屬于工程款。質量保修金既然是工程款,屆期應當返還,只是在承包人對質量瑕疵存在過錯且不承擔維修責任、發包人進行實際維修時,將質量保修金作為費用抵。
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的區別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在法律性質均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但它們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
1.擔保的對象不同
質量保證金直接保證的是質量,而質量保修金直接保證的是修理(維修)義務的履行。當然,質量保修金可以擴展理解為質量“保證”修理金,也就是“保證”工程竣工驗收以后的缺陷責任期內的質量問題。
2.擔保的時間不同
質量保證金可以就工程在任何時期出現的任何質量問題進行擔保,質量保修金只是就工程在竣工驗收以后的缺陷責任期內的質量問題進行擔保。而具體的交付時間,質量保證金可以沒有限制,質量保修金則通常在合同的尾款中扣留。
3.擔保的標的不同
質量保證金以特定化的金錢作質押,而質量保修金則以債權作質押,也就是將本應在竣工驗收時完成結算并完全支付的工程款扣留一部分,以作為缺陷責任期內維修義務履行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