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明知結果會輸的案件,還要去做?”
“為了正義。”
……
一天所內培訓,被問到這個問題,大家眾說紛紜,思索良久,所感所悟淺析。
從社會大的層面來說,為了實現法治,社會秩序的良好運轉。給當事人提供合法的解決糾紛途徑,有冤有處申,不一定是為追求絕對的正義,但至少有一條可以嘗試救濟的路,這是很重要的。自古以來,“逼上梁山”的例子舉不勝數,因為無路可走而走上極端。但同時這也是終結糾紛,避免矛盾惡化、再次升級的一個解決途徑。法治社會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通過法律來解決糾紛,而不是原始的蠻力。有人說:“實現法治最好的一個標志就是當出現糾紛時,是想著找一個律師,而不是找一個熟人疏通關系。”法律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定分止爭”,早在《管子· 七臣·七主》中,就有“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以及《慎子》中“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就是說,一只野兔在跑,后面很多人追著想抓住它,集市上有很多兔子,卻沒有人抓它。為什么呢?就是野兔權屬未定,集市的兔子已經有了歸屬。現代法治社會,明顯的一個進步就是“定分止爭”由中立的第三方主體來確認、執行。
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說,避免了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升級,通過法律的途徑把問題解決掉,這是法治社會人們普遍認可的方式。同時輸,也有不同的輸法,可能輸一萬元,可能輸一百萬元。通過法律的途徑,充分的舉證質證辯論對這一事件形成一個閉環,避免了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同時,一個案子的得失或許并不能影響整個大盤,是通過一系列的案件來達到整體的目的。當事人吃了沒有法律知識的虧,事實與現有呈現出的證據不一致,法律判決書上可能理虧,但是實質意義上可能恰恰相反。這時候通過法律來“定分”,從而達到“止爭”的作用。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的手段達到解決雙方爭議的目的。也許最終結果不是最公正的,但是這是一個維持良好社會秩序的一個價值選擇,可以實現大部分的正義,為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遇到的糾紛給了一條解決的途徑,避免了“叫天天不應”,積怨難以排解的困境。
從律師角度來說,或許每個律師都是不一樣的,或許有的律師為名不為錢,或許僅僅是為當事人打抱不平,比如之前走紅網絡的張扣扣一案,律師為之寫的《一葉一沙一世界——張扣扣案一審辯護詞》。辯護詞情真意切,引經據典,文采斐然,但其實在實體法律的角度辯護的地方是很有限的。但是,作為一個職業律師,無論被告多么罪大惡極,都有獲得辯護的權利,而無論辯護的空間多大,辯護人都當竭盡所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出辯護效能,維護法律的正義。唯此方無愧于心,無愧于律師職業,也是實現法治重要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