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審查是律師基本的業務類型。看似簡單的業務,但真正要審查好一份合同也非易事。負責部門合同審查工作已有半年之久,這半年以來也是一個逐漸成長的過程。一開始興趣十足,一段時間后便陷入只做形式審查的階段,長時間后又會有所感悟,覺得不應浮于表面,審查更過程更應該是一個學習積累的過程,要學會淺入深出的將工作落到實處。審查的內容可能僅僅是涉及到簡單條文的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應當將原來固有的線性思維轉變為發散性思維,不光停留在條文本身,而是有更深入的了解,真正從這項工作中有所收獲,也實現法律審查的真正目的。對此,這段時間以來也有些簡單的思考。
首先,審查合同需要立足合同本身,明確合同簽訂的目的。合同審查要時刻謹記,“促成交易”是合同審查的第一目的,而非其他。在拿到一份待審合同時,應當根據合同類型,或者詢問當事人等明確合同目的。從而緊緊圍繞合同簽訂的額交易目的進行審查。莫不要為了嚴格把控風險因素,而在合同審查起草過程中設置過多、過于復雜、甚至是不便于實際履行的交易環節,這樣可能由于交易過于繁瑣而阻滯交易進行,那么就會本末倒置,非常不可取。在把握這個前提下,就可以針對合同展開宏觀方面的分析。最初審查合同時,我總是忽略了合同本身及交易目的這最基本的要點,忘我的按照自我的理解進行較多的變動,這實際上改變了合同本身的目的及合同的完滿性。合同審查是對合同條款及內容的合法性審查,審查合同條款及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另有部分合同可能涉及對于約定內容的合理性審查,但該內容實際上并不涉及法律問題。所以在合同審查時,應當了解到合同主體定了合同的本意。對于有些不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但可能存在不合理的約定雙方均已認可,在此情況下,建議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盡可能減少對合同約定條文本身作重大修改。另涉及法律問題的條款仍應當嚴格審查,對于條款約定未違反法律的,也盡量不做變動。
合同審查需要了解相關業務。試問如果你不了解這個行業,是無法了解這類合作經常會發生哪些糾紛,更不知道在哪個環節或因合同中的哪些句子發生分歧。審查合同以來,除去常見的例如租賃合同之類的有名合同,最常見的便是銀行的技術服務類協議。這類服務合同的特點是內容較為簡單,交易標的額較小,多以“滿減優惠”的形式開展,合作服務期限靈活,主體多為雙方或三方(委托人銀行一般提供支付系統平臺服務)。雖合同內容簡單,但在實際審查中發現涉及到很多專業性名詞,在最初接觸時,因為對這類專業性的業務不熟悉,導致在合同審查時效率低下,進度緩慢,無法真正了解到合同中的風險點。所以在后續的合同審查中,若是涉及對專業性合同的審查,首先應當了解合同專業的情況。很多人說,律師是法律專家,并不是業務專家。《律師辦理合同審查業務操作指引》中雖明確規定了商務條款、法律條款,但在實際審查中發現二者很難區分,商務條款中的很多約定影響著對于法律條款的專業性審查。因此在拿到一份待審的合同時,第一步不是直接下手,而是應當先了解合同的業務類型,雖不能精通,至少應該了解相關專業知識,以更好的把控合同內容,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
合同審查要具有邏輯性。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但是經驗是由邏輯構成的。所以法律事物的處理過程,不論是訴訟業務還是非訴業務,本質上都是一個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事實作出法律評價及判斷的過程。所以要求不論是法律文書等書面形式,或是在解答法律問題、庭審辯護的口頭表述過程中,都應當具有邏輯性,清晰、準確表述:(1)在合同內容的實質性審查時,應當具有宏觀意識,從合同基本的構成要件出發,判斷合同基本內容是否完備。再根據不同的合同類型,針對性的審查特定的專業條款是否具備。框架性宏觀審查后,再進行微觀審查,即對條文內容本身進行具體的合法性審查;(2)合同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我們經常是以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出具的。律師在出具意見書時,應當根據合同內容,按照意見書本身的內在邏輯層層遞進:事實描述、審查依據、法審意見(存在的問題及修正意見)。建立在上述形式的基礎上,對于合同內容進行淺入深出的斟酌選擇,分析判斷后形成意見。
在具備上述要件后,便落實到對于合同約定內容的具體審查了。此時可根據所掌握的或者按照自己的審查步驟或要求進行。如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合同是否有效、權利義務是否清晰、違約責任是否明確、真意解決條款是否具備以及合理、合同語言是否規范、形式是否合理等要點進行逐一判斷分析,完成一份合同的實質性審查。
合同審查的目的不在于對合同內容的大幅變動,而是在促成交易的同時防范法律風險,防患于未然。所以對合同約定內容本身的修正不僅要考慮合法性,還應當考慮到實際中的可操作性,是否能夠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促成交易。在經過法律審查,能夠有效避免糾紛產生,實現當事人最初的交易目的的合同即是完美的合同,而該法律意見書才是律師價值的真正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