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情節概況
量刑情節包括犯罪行為的主客觀情況以及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兩方面。從功能看,量刑情節決定對犯罪人的法定量刑幅度以及最終決定的具體刑罰,準確認定和適用量刑情節在準確量刑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量刑情節的內涵豐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分為不同的種類。對量刑情節進行合理分類,并據此有針對性地設立適用規定和承認酌定量刑情節是各國通行的做法。
我國1997年《刑法》總則第37條和第61條規定了“情節”,刑法分則許多條款中也針對具體罪名規定了“情節較輕”“情節嚴重”等。這里所說的“情節”都包含了酌定量刑情節,但是與前述國家刑法不同的是,我國刑法對酌定量刑情節的具體內容并沒有進一步作出詳細、明確的規定。
關于受賄罪的量刑情節,在《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之前,除了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立功等普遍適用的情節外,刑法分則規定法定情節只有數額情節和索賄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適用規則,因而從法理到司法實踐的掌握上都爭議不大,對于酌定量刑情節而言,刑法對其內容、適用規則等沒有明文規定,而這類情節又是判斷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方面重要的因素,盡管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適用酌定情節,但案例研究情況顯示,由于該類情節的認定較為抽象,明確的適用規則的缺乏造成了實踐中掌握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量刑均衡。為此,應當厘清并充分認識酌定量刑情節在受賄罪等各類犯罪刑罰裁量中的積極作用。
二、從寬處罰情節和從嚴處罰情節
量刑情節根據具體功能的不同,可以分為從寬處罰情節和從嚴處罰情節。從寬情節是指對犯罪人有利的量刑情節,分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三檔。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適用于受賄罪的法定從寬情節包括:一是刑法總則規定的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自首、坦白、立功等;二是刑法分則規定的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具有以上情節的,根據刑法規定在不同的從寬幅度內量刑。從嚴情節是指對犯罪人不利的量刑情節,分為從重和加重情節兩檔。法定的從重情節包括累犯、主犯、索賄等。對于加重情節,出于罪刑法定、保障人權的考慮,我國刑法在總則刑罰一章中沒有規定加重情節,但在分則及司法解釋對具體罪名的條款中規定了加重情節,例如“兩高”《貪污賄賂解釋》對受賄罪規定的“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等八項加重情節。
三、罪前情節、罪中情節和罪后情節
根據量刑情節發生的時間可將量刑情節分為罪前情節、罪中情節和罪后情節。
罪前情節是指犯罪行為實施前就已經發生的主客觀事實情況,例如受賄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累犯、前科劣跡等。關于受賄罪的罪前情節,目前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刑法總則規定的適用于任何犯罪的累犯情節;二是“兩高”《貪污賄賂解釋》規定的“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和“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三是沒有明文規定,但司法機關在審理受賄案件中酌情考慮的一些罪前情節,例如行為人犯罪前的一貫表現、曾經做出過突出貢獻等。
罪中情節是指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的該犯罪構成事實之外的主客觀事實情況,例如受賄犯罪人收受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或者利用職務之便接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而給國家造成經濟等損失的心理狀態,受賄的動機,利用的特定身份,受賄犯罪的手段、時間、地點,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筆者通過對受賄罪保護法益的研究以及對諸多案例的梳理和總結,歸納出受賄罪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罪中情節:一是體現背職情況的情節,包括行為人是僅承諾為行賄人謀利還是實際實施了謀利行為,是正常履職還是違規履職,給國家或其他個人利益造成的危害后果如何等;二是體現行為人主觀惡性的情節,包括行為人收受賄賂的次數、持續時間、主動索要還是被動收受等;三是體現行為人獲利情況的情節,主要是指行為人收受賄賂的數額;四是體現受賄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情節,包括行為人的主體身份、受賄行為發生的領域等。
罪后情節是指犯罪行為實施終了之后,犯罪人對實施行為所持態度的主客觀事實情況,例如受賄犯罪案發后,犯罪行為人退贓、自首、坦白、立功、潛逃等。我國關于受賄罪量刑的罪后情節包括:一是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坦白、立功等情節;二是刑法分則專門針對受賄罪規定的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情節;三是“兩高”《貪污賄賂解釋》規定的“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和“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兩個升格處罰情節;四是“兩高”針對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出現罪后情節濫用傾向問題出臺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專門針對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制定了自首、立功、如實供述、退贓四個情節的認定和處理規則;五是沒有明文規定,但實踐中司法機關酌情考慮的情節,例如檢舉他人有關問題,雖不構成立功,但對偵破其他案件發揮了作用的從輕情節,或者為逃避追究逃逸多年的從重情節等。
一般說來,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犯罪事實中,罪中情節是反映犯罪行為的事實要素,因此犯罪行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主要由罪中情節決定,例如受賄犯罪手段的惡劣程度,受賄犯罪行為對國家、他人造成的損失程度等罪中情節,直接體現著受賄犯罪行為客觀的侵害公職人員職務公正性法益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是實現量刑公正,保證對犯罪人所判的刑罰與其罪行的危害程度相適應的最基本的考量因素。但也有罪中情節既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例如犯罪中止,這是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情節,對已然犯罪來說,表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對未然犯罪來說,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關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則主要體現在罪前情節、罪后情節,以及部分罪中情節中。例如,犯罪人犯罪前的前科劣跡、犯罪中的主觀故意、犯罪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都反映了其主觀惡性以及將來再犯的可能性,是評價行為人身危險性大小的重要因素,進而在犯罪行為基礎之上確定行為人應受刑罰處罰的嚴厲程度。一般情況下,罪中情節對量刑的影響更為關鍵和重要。
四、結語
量刑情節能夠體現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是法官據以作出刑罰所需考量的各種具體事實。針對犯罪情況紛繁復雜的情況,量刑情節將犯罪中體現社會危害性或人身危險性的要素加以提煉并確定一定的評價規則,使量刑有據可循,避免刑罰擅斷。同時也有利于罪刑均衡,實現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