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網顯示,近五年以來的涉酒訴訟案件年增長率達到率23%。而在節日期間,三五好友相聚飲酒聚餐本是再平常不過的事。然而,一旦因過度勸酒致使醉酒者受傷甚至死亡,勸酒者往往需承擔賠償責任;情節更為嚴重的,可能還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由此可見,勸人飲酒的行為已超出道德約束的范疇,潛藏著法律風險,必須予以謹慎防范。
一、案例引入
2018年1月25日晚九時,王某喝酒后又來到于某家中,與于某、鄒某、劉某共同飲酒。于某等三人明知王某已經醉酒,仍與他共飲,一段時間后于某覺得王某和劉某喝多了,就將他們趕走,自己繼續與鄒某喝酒。于某供述“王某出門時走路歪歪晃晃,說話不清楚,已經上頭了。”十點半時,于某和鄒某二人在樓道單元門內發現了王某,此時王某靠著墻半坐著,二人扶了一下王某,沒扶動就又回家喝茶。之后,于某和鄒某多次下樓查看王某,還將其挪至單元門外一汽車前輪處,但一直沒有采取救助措施。直到第二日0時42分,于某再次查看王某后,才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趕到后,確定王某已經沒有生命體征了。期間,當地最低氣溫從零下5度降至零下7.4度。鑒定意見顯示,王某的死亡原因為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溫寒冷環境共同作用所致的呼吸循環衰竭。
在庭審中,于某、鄒某的辯護人稱,二人曾想把王某送回家,而非對其置之不理、放任不管,但王某不配合。法院認為,王某處于深度醉酒狀態,意識不清醒,即便其不配合,與其共同飲酒的于某等人也應采取積極的救助措施。
辯護人還提出,于某不能預見王某死亡的后果,對王某不負有“注意義務”,王某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法院認為,于某、鄒某同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雖然案發時曾飲酒,但意識清醒,二人與王某同飲酒后,已經知道王某嚴重醉酒,發現王某醉倒時即產生了“注意義務”,二人也意識到案發當晚天氣寒冷,因擔心王某出事而多次下樓查看,因此其已經預見王某有可能會因醉酒和低溫環境導致死亡的后果,但輕信死亡后果不會發生。如果于某、鄒某在發現王某醉倒在寒冷的室外時,能夠采取穩妥的救助措施,完全可以避免王某死亡后果的發生,因此王某的死亡并非是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不屬于意外事件。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于某、鄒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被告人于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鄒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二、理論基礎
首先,《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通常情況下,成年人作為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對自身人身安全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對自身酒量、身體狀況、過度飲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危害應有清醒認識和自制能力,未能控制自己飲酒行為導致不良后果的,在法律上一般由飲酒者自行承擔責任。但聚會飲酒作為一種人際交往情誼行為,成員之間具備法律規定的交往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其他共同飲酒人存在強行勸酒等過錯,或未履行法定相關義務,導致醉酒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其次,在刑法總則規定了不作為犯罪,就是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而實施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為。就勸酒案件來說,在請客、宴請、酒局等情誼行為當中,酒局組織者、同飲者和參與者互相間具有安全保障、彼此看護等法定義務。如在在飲酒人出現醉酒狀態,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應當及時通知醉酒者家人、將醉酒成員安全護送回家;同時,當當共同飲酒人行為可能使自己或他人發生特定的危險時,其他共同飲酒人則有相互提醒、照顧、勸阻的義務。例如勸阻醉酒成員不得醉駕等。
最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女員工事件被客戶帶走至其他包間后,特別是在酒桌上時客戶已經存在了明顯的猥褻行為的情況下,一直勸酒的領導卻無視上述情況,可以認定其領導對其客戶的猥褻行為具有放任的故意,考慮到其之前存在明顯的灌酒行為,可以認定其構成強制猥褻罪的共同犯罪。而且,即使無法證明該領導此前灌酒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客戶對其進行猥褻”,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就涉及到了刑法中的一個概念—先行行為。即領導的灌酒、勸酒行為導致女員工神志不清,這種行為已經讓該女員工處于了危險狀態,所以說在這個情況下該領導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但卻沒有履行救助義務,而是放任了該結果的發生。正宗情況下,同飲者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理論基礎
根據上述犯罪理論以及現有的裁判文書網顯示,構成犯罪的情形:
1.強迫性勸酒。即明知飲酒人已經醉酒喪失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宜飲酒,仍勸其飲酒,從而誘發疾病、造成身體傷害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程。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導致突發事故,同桌之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4.未及時勸阻導致醉酒者因醉酒產生衍生犯罪的,如酒后駕車。
在共同飲酒時,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均屬于過錯行為。同時,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比如及時提醒、勸告、勸阻,在同飲者醉酒后,應盡到照顧和幫助義務,將共飲者安全送到家中或其他安全地點,并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使醉酒者處于有人監管或照顧的狀態。當醉酒者出現不良反應時,共同飲酒者負有積極的救助義務,包括及時救助或送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