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工程造價鑒定往往成為定分止爭的關鍵環節。由于鑒定事項的專業性、復雜性及鑒定過程的動態性,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屢見不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 號)第四十條確立了重新鑒定的法定事由,但司法實踐中對于 "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 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 等要件的認定標準存在較大差異。本文通過梳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分析重新鑒定的司法審查標準,主要對當事人提出相應建議。
一、關于“重新鑒定”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钡谒氖畻l第三款規定“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笨梢姡爸匦妈b定”的事由主要包括“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等事由,以及“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二、關于“重新鑒定”的裁判案例
1.“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
針對鑒定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格問題,鑒定人員有相應資質,且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鑒定人員合法。
案例1.(2021)最高法民申5136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鑒定程序及人員組成不合法。本案鑒定系由當事人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根據一二審查明,鑒定人員系鑒定機構聘用人員,具備造價員資質,河南林九公司不存在與鑒定人員私下接觸影響鑒定公正中立的情形,鑒定程序合法規范,且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故案涉鑒定意見書應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案例2.(2020)最高法民再360號判決書中認為,雖然本案三個鑒定人中,僅鑒定人黃某3具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質,其他二人均非注冊造價工程師,但目前并無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司法鑒定人員數量須三人以上且全部須具備注冊造價工程師資質,否則鑒定意見無效。
案例3.(2021)最高法民申1144號判決中認為。擎天公司并未提供符合上述規定的相關證據,故本案不存在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擎天公司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未經質證的鑒定材料,只要后續法院通過聽證、質證、釋明提異議等方式進行了補充質證,實質上保障了當事人的質證權利,鑒定程序不違法。
案例1.(2019)最高法民申1531號最高法院認為,經審查,一審法院雖將部分未經質證的材料移交鑒定人,但在之后的訴訟過程中,法院及鑒定人已多次明確告知海南盛璽公司可向鑒定人查閱鑒定材料并提出異議,海南盛璽公司也針對鑒定材料、鑒定原則、計算方法等提出多項意見,法院又多次組織聽證、開庭聽取了雙方當事人對爭議項以及相關鑒定材料的意見,鑒定人亦根據質證意見對鑒定結論進行調整并逐項說明。因此,海南盛璽公司對于鑒定材料的質證權利已得到保障并實際行使,海南盛璽公司關于鑒定材料未經質證,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2017)最高法民申1590號最高院認為,京源公司對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的理由并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雖然鑒定機構在作出《鑒定意見書》時,確有部分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未經質證,但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一審法院已通過組織京源公司、寧夏五建公司、王盡海對未經質證的證據進行補充質證,鑒定機構出具《補充鑒定意見書》的方式解決,一審法院不予重新鑒定并無不當。二審對此問題進行了說明,并不存在因此認定事實錯誤的問題。京源公司該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3.“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
鑒定意見有無明顯依據的,只有證據證明鑒定意見存在明顯違反客觀規律或與合同約定明顯不一致的情形,才視為明顯依據不足。
案例1.(2021)最高法民申5773號最高院認為,祥旗置業與江中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合同價款的計算方式及調整做了詳細約定,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如材料價格調整,應經祥旗置業與江中集團共同確認。在沒有證據證明祥旗置業與江中集團均已確認案涉工程材料價格調整的情況下,鑒定機構按當事人原來的約定認定材料價格,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祥旗置業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案涉鑒定意見存在明顯違反客觀規律或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明顯不一致的情形,其關于案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2021)最高法民再88號最高院認為,第二,案涉工程的玻璃由普通的白玻璃變更為鋼化玻璃,屬于設計變更,變更范圍包括二期的工程,二期二標段的合同中載明“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B固定價格部分:包括在固定價格內(以建筑面積為計價基準單位,且不含設計變更增加;不含超深基礎增加)”,也即對于二期工程,因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價款不包含在固定單價范圍內,鑒定意見以玻璃屬于包干單價為由未對該項目進行計價不當;此外,“室外墻接到水表箱給排水管安裝”“入戶花園修補”等項目存在工程簽證,但鑒定意見對于上述項目亦未進行鑒定認價。第三,二期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1.由發包人的原因造成機械停滯及閑置、人工窩工、趕工等費用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的規定,雙方協商解決……”,也即趕工費用應納入合同價款范圍內,且案涉工程存在“趕工費”簽證,但鑒定機構未對該項目進行鑒定認價。
綜上,通過最高院的案例裁判觀點可知,司法實踐中,針對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同意進行“重新鑒定”的情況總體較少,或僅有較確鑿證據證明“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等司法解釋規定事由方可能啟動重新鑒定,對可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則一般不準許“重新鑒定”。
三、法律建議
當事人應當加強對造價鑒定事前準備工作、事中應對工作重視,盡可能在鑒定過程中提出、解決就鑒定程序、鑒定意見等方面異議,具體建議包括:
鑒定啟動階段:提前準備鑒定所需鑒定材料。對于可能啟動造價鑒定的糾紛案件,應當提前準備鑒定材料,必要時可委托造價咨詢企業及具有相關經驗的律師提前介入鑒定材料的準備工作;
鑒定實施階段:1.要重視對鑒定材料的質證工作,及時跟蹤移送鑒定機構情況。在鑒定程序中,及時了解、記錄己方提供檢材的質證情況,對己方提交但未經質證的證據可主動提請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要求對方當事人質證,同時關注相關證據材料移送鑒定機構情況;及時記錄對方當事人提交但未經質證,而鑒定機構又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材料,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就此提出異議;
2. 需要補充鑒材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提出補充申請;
3. 重視對鑒定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審查和意見反饋。在鑒定機構征求意見過程中,及時完成核對工作,并針對己方不認可的事項或金額及時提出書面異議。對不屬于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準許“重新鑒定”情形的,不建議申請重新鑒定,宜通過申請補充鑒定、要求鑒定機構補正,或申請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式提出異議,糾正鑒定意見瑕疵,維護自身權益。
異議處理階段:對鑒定意見可能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規定應當準許“重新鑒定”情形的,當事人應持續收集相關依據及佐證材料,整理鑒定意見瑕疵、異議處理結果等屬于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鑒定”申請的事由,以便為申請“重新鑒定”提供充分支持,必要時及時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提出“重新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