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由于其所涉內容的專業性、復雜性等特點,絕大多數案件最終均會到工程造價鑒定程序,在鑒定機構出具專業鑒定意見后,人民法院以此為關鍵事實認定案件,做出裁判。故此,鑒定材料的取舍、出示以及質證均尤為關鍵。本文結合法律規定及司法裁判案件,就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對于鑒定材料應當如何質證進行分析探討。
當事人提交的或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是建設工程司法鑒定材料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鑒定人開展建設工程司法鑒定的重要依據。這些證據材料如果未經當事人充分質證就移送鑒定人,鑒定人據此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后,必然會遭致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所根據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進而對鑒定意見予以否認。由于未經質證的證據材料極有可能存在合法性與真實性的缺陷,因此,據此作出的鑒定意見的可采性將被大大降低,導致實踐中不得不通過重新鑒定、補充鑒定的方式來補救或改正。不僅拖延了訴訟進程、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導致當事人對法院組織訴訟活動的能力和公正性提出質疑,配合程度大大降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于鑒定的證據材料原則上應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現就具體的鑒定材料質證的要點分析歸納如下:
一、庭前準備階段
在庭前準備階段,各方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完成鑒定材料的分類整理,重點審查合同文件、簽證單、設計變更記錄等材料的完整性。對對方提交的瑕疵證據(如無簽章的設計圖紙、單方制作的工程量清單)應及時提出書面異議,要求排除或補正。另對于處在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地位的訴訟主體,也可將單方做出的鑒定結論一并提交。其次,對于鑒定范圍也應當嚴格進行審查,依據《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GB/T 51262-2017),明確鑒定事項是否屬于“爭議事實的專業性問題”。例如,合同約定固定總價且無設計變更的工程,原則上不得啟動造價鑒定。
二、庭審質證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之規定。因此,庭審質證主要是圍繞這些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鑒定事項的關聯性、證明目的進行質證。
首先,就真實性而言,各方首先應當審查鑒定材中是否有加蓋公章、公章真實性、簽字人員是否有授權文件、印章備案記錄等。另對于對方單方制作或在己方未參與的情形下與第三方達成的材料均可提出真實性不予認可的意見。
其次,對于合法性,質證時應當審查材料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4條,如偷錄的會議錄音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證據。
對于關聯性,一般需要結合鑒定范圍進行分析,如可提出所出示材料系并非本項目或雖是本項目但并非鑒定事項范圍內的材料的質證意見。
最后最關鍵的是在于對證明目的的意見。首先需要明白對方所舉材料的證明目的是什么,基于立場的不同,一份證據往往可能存在多個證明目的,質證時需要從材料中篩選出于己有利的證明目的予以反駁。另也可從對方舉證的全部材料中找到沖突的點,以達到質證的目的。如常見的合同版本沖突時,應當以那個合同約定為準,單方的簽證等均要求在質證時應當對鑒定材料嚴格把控,形成邏輯的一致性。